合伙做生意,现在我退出,对方也想要,可店现在是亏本。股份是各50%,个体形式,但我想快点退出,可他在拖时间,如果他不表态,又不跟我解决,我该怎么办?没有签协议,我是法人。我能不能在通知他后把店面转让出去?望高人指点,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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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议书面通知他转让股份的意向并明确转让的价款等,要求其必须在一定的时间内答复;
2、如果对方不答复,你可以要求清算合伙资产,并按照股份比例进行分配。
通过上述动作,希望能够促成对方购买你的股份。至于你将店面转让,可能会激化矛盾,似不是很妥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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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依照《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企业应向审批机关报送股权转让协议等文件已获批准,并向工商局备案。根据《合同法》第44条第2款的规定,该股权转让协议只有获得审批机构的批准才能生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9条的规定,应当将未经审批机构批准的股权转让协议视为已成立但未生效。因此,审批机关的批准是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股权转让合同生效的前置程序。应当将未经审批机构批准的股权转让协议视为已成立、未生效的行为。股权转让协议应自被审批机构批准之日开始生效。 (一)工商登记行为性质及其与股权转让的关系 工商登记系行政管理行为,实质上是在公司外部而产生的一种行政法律关系,它并非设权性登记,记载于登记机关的股东姓名或名称不能产生创设股东资格的效果,其性质属于宣示性登记,主要表现为证权性功能,从而使公司有关登记事项具有公示性和外观性。未经登记并不会导致商事行为无效,只是该事项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从股权转让行为的性质来看,股权转让实质上是在公司内部产生的一种民事法律关系,通过转让方与受让方、公司的民事法律行为就可以完成。这是一种私权的转让,双方对转让达成一致,并且已经满足强行法的限定条件,法律无理由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再加以限制。因此,工商登记不是对股权转让合同效力进行评价的标准,不是股权转让的生效要件。 (二)股权转让协议合法性的认定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真实意思的表示,股权转让协议是一种合同,其效力的判断应依据合同效力的自身规则进行判断。根据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只要在签订股权转让合同时,不存在当事人意思不真实的情形,也不违反法律禁止转让的规定,该合同就具有法律效力,对转让人与受让人具有约束力。一般而言,审查股权转让协议是否合法有效,应审查以下几点:1.股东转让的股权是否真实完整,不存在瑕疵;2.转让人与受让人就转让事宜意思表示是否真实;3.向股东以外的其他人转让出资,是否经过半数以上的股东同意;4.是否侵害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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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 《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可以退伙。其他合伙人不同意退伙,合伙人不能从该合伙企业中撤资。如果对方公司擅自撤资,那么,首先应当看当初双方的合伙协议对于此有无明确约定。如果有约定,那么应当参照其中违约条款来解决。若没有明确约定。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货,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如果违反上述规定,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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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退出首先应该签订退伙协议,合伙人退出并撤资造成的法律后果如下:
第一,合伙人丧失合伙人资格;
第二,退伙人请求其他合伙人按照退伙是的合伙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 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 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事务的 待了结后进行结算;
第三,退伙人应对其退出合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合伙人退出合伙时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退伙人应依照和约协议约定的比例分担亏损;未约定比例的,由各合伙人平均分担亏损;
第五,因合伙人退伙导致合伙企业不足两人的,合伙企业可随之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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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途径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如无法协商,可以共同委托律师处理,或起诉法院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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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合伙性质,按章程办理.
不行就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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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退出,要求清算.
如造成对方损失要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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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协商,协商不成按法律程序清算,具体咨询电话联系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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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