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4年12月5日,甲方写建房申请,办理土地使用证和建房证,甲方宅基地面积为512㎡,土地面积0.768亩,申请建房3间,建房面积为10.6×9.3=99㎡。
1986年土地清理,因本人不慎,土地使用证已丢失,或许此时乙方已活动土管所将土地使用证更改。
乙方所持有的土地使用证完全在甲方的真实证件上涂改而产生,涂改及与事实不符之处有10处之多,其一,姓名不符;其二,宅基面积涂改为244㎡且按照至四距离计算为342㎡,自相矛盾;其三,房屋建筑面积涂改为67.9㎡且7字涂改的模糊不清,不确定为何数,查阅8月10日xx县个人建房用地清理登记表文件显示:房屋建筑面积实际为48㎡,与事实不符;其四,至四距离部分做过涂改,按其描述甲方1984年建的房子还占有乙方1986年办好土地使用证所示的1.9米,岂不怪哉?!其五,土地总面积涂改为0.366亩;其六,土地用途:建房,进镇务工经商。甲方当时经营有小商店,而乙方并无进镇务工经商之说;其七,发证机关签署时间有明显改动痕迹,以上足以说明12月10日签发乙方所持有的土地使用证的虚假性。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