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我是2010.05.12生的女宝宝,我预产期是05.16。我因为孕前期孕吐症状较重曾在怀孕前期及末期请过两次病假。分别是前期为2个月,末期是4.27开始截止到预产期5.16结束合计为20天。现在因为宝宝太小本人身体恢复的也不太好,所以无法去正常上班。我是剖宫产,产假到9.27结束,因为自身妇科问题已在持有***医院)诊断书及病历原件条件支持下,请了31天的病假时间。但是因为宝宝从生下来就住院等等总是生病,需要我的照顾,所以我想在哺乳期期间请全天假不去上班的这种。想咨询在新劳动法的规章下,我可以请什么假期不违反劳动法规定的,这种假期需要我方提供哪些文字资料??还有最长是可以请多久不违法劳动法的?注明:我公司对哺乳假的规定是每天半小时一次,两次,合计一小时, 病假规定:需要提供二级甲级医院及以上的医疗诊断证明及病历及处方原件。如果请长期则需要最高总裁签字。

民事相关
2010-08-13 18:22:46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