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4月,220千伏安降压站选址在该村一社。塔基选址占地被村民拦阻,村民贾巧梅称该地她家从98年开始雇车推土,拉沙改造开发一直耕种至今,应该给予占地补偿。同时该社村民秦三华,张九虎二人称该地是他们的,应该给他们补偿占地款。(该地是开荒土地,争议双方都未与该社签订承包合同)。双方提供证据如下:贾巧梅,有历任社长,部分村民,雇佣推土车伺机、证明其从99年开发改造至今,并有2007年社内土地台账,社内收费票据,及相邻土地周边村民证明,并有现任社长出具的土地台账面积、土地四至界限证明,经调查属实。秦三华(代表其父亲秦三维)、张九虎,提供有历任社长、部分村民、雇佣推土车伺机、证明其85、86年种过该地,提供一份与贾巧梅丈夫邬二民签订的承包合同书复印件(原件没有了),是在2008年4月签订的、期限15年至2023年,并提供有现任社长和村委会出具的谁开发谁受益主权永不变的证明材料。 2010年8月12日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