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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和受害人魏某同在一工地上班,李某是木匠在工地做工2个月,魏某是泥水匠刚来第一天。李某在四楼架木的时候,一个长2米,宽5厘米的木条从四楼经一个像烟囱那么大的地方(不知道干什么用)掉入2楼正在砌砖的魏某头上,缝了7针,其他没有大碍,李某事隔3分钟便到2楼查看情况,平时泥水匠都不带安全帽,事发同样没带安全帽,但事后受害人坚称戴了安全帽,并且安全帽被砸成碎片,试想,木条从4楼掉下2楼如果有戴安全帽应该是滑的,照理应该打到脚,不过这是猜测。时候总负责人声称:事发在李某旁边监工,亲眼看见李某故意扔木条砸魏某,实际上总负责人是为推脱责任一派胡言,当时四楼只有李某一个人架木。事后经过治疗,魏某在家调养。经李某及家属,受害人魏某及家属,木匠负责人,泥水匠负责人就怎样赔偿而协商,协商不成功。该施工方没给员工买保险,高温上班也没补贴,经常无薪延迟加班。1.请问李某需要赔偿吗?大概承担多少?2.该事故应该认定工伤,且木条是架木时自己掉下去的,施工方能全额赔偿吗?3.受害人自己有责任吗?非常感谢!

其它综合
2010-08-12 13:54:29
共有2位律师解答
  • 动争议仲裁申请书
        
        申诉人:杨*,男,汉族,1986年9月10日出生,
        身份证号:51010XXXXXXXXXXXXXXX
      住住址:成都市武侯区
        通讯方式:
    代理人:
    地址: 
      被诉人:四川**有限公司(劳务派遣单位)
        法定代表人:李* 职务:总经理
        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
        通讯方式:
      被诉人:四川**有限公司(用工单位)
      法定代表人:王* 职务:总经理
      住所地:成都市**区科华北路
      电话:    
      申请事项 :
         1、请求裁决被诉人支付申诉人9级工伤伤残补偿金合计人民币59360元。
      2、请求裁决被诉人支付申诉人将来必然会发生的后续治疗费7000元)
      3、请求裁决被诉人支付申诉人在医院治疗工伤期间的伙食补助费2520元。
       3、请求裁决被诉人补交申诉人于2008年1月6日开始参保至今的社会保险费(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
         4、请求裁决被诉人向申诉人支付没有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即11月的工资赔偿共计22000元的赔偿。
       5、请求裁决被诉人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和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给申诉人经济补偿5000元。
      6、请求裁决被诉人支付申诉人2008年2月致2010年月的加班工资29000元
  • 你好,受害人可以申请工伤认定,认定工伤受害人不承担责任,公司应给予赔偿。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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