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老公是在2006年9月结婚的。我们两地分居,在我怀孕期间,他做出了许多伤害感情和婚姻的事情。并欠下了一大笔债。我们于2009年3月协议离婚。当时离婚时协议女儿由我来抚养,债务由他来承担。由于多种原因,他承诺愿意改过自新,我们又在家长的劝说下于2009年10月复婚了。但婚后我发现他本性难改,且和原来的女人勾搭不清。我思虑了好久,我想我和他过不下去了。我的问题是这债务我应该承担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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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1、此项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你无需偿还;
2、协议离婚不成,可诉讼离婚,因一方过错而离婚,另一方有权分得更多的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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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办理了复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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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你应该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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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也就是说,夫妻共同债务的,由夫妻共同偿还。离婚时对夫妻债务分割未能达成一致的分割意见的,可以请求法院予以判决分割。对于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由夫妻一方个人偿还,对于另一方债权人没有索要欠款的权利。
以上就是对离婚债务怎么分,如何处理的简单分析。在实际生活中,对于婚内一方借款,是夫妻一方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具体还要看证据。有证据表明婚内的债务是个人债务的,属于夫妻个人债务。因此,当夫妻离婚债务纠纷时,首先还是考虑哪些债务是个人债务,哪些债务是共同债务,然后根据法律的规定予以分割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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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