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与前女友是未婚生子的,由于她的年龄未到法定结婚年龄,只是在我的老家举行了简单的农村酒席,一直未领取结婚证,现在生有一子,已经四岁了,由于她一直不愿意到我的老家生活,我在昆山又买不起房子,最近一年来经常吵闹,终于在3月份时通过协议解除了同居关系,并在协议中指出孩子由我抚养,她定期支付每月500元的抚养费,但是已经半年时间了,她只是在第二个月时支付了300元后就不肯再次支付,现在我联系不上她,但知道她还在以前的厂里上班,感情已经彻底破灭,我不想再去找她,可是由于生活压力太大,老家经济条件也不好,我很担心以后独自一个人照顾小孩子会有困难,非常希望能通过法律来找回孩子的抚养费。但是由于没有领取结婚证和准生证,小孩子的出生证明也没有,这些都不在法律的保护范围内,我究竟该怎样索要回原本属于孩子正当权益的抚养费呢?恳请婚姻纠纷方面的律师作一下解答,先行谢过!!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