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情况:
我2005年8月23日入职一家公司(韩资企业),2006年8月签订劳动合同至2008年8月1日,2008年8月签订劳动合同至2010年8月1日;2008年8月签订的劳动合同内容规定基本工资2400元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5天,2009年7月1日开始基本工资涨至2900元(证据工资卡);实际工作每天10.5小时每周工作6天以上(公司出勤记录),但是公司没有支付多出时间的加班费用。 从2005年8月到现在公司没有给缴纳任何保险。
要求事项:
1、要求公司支付08年8月1日至10年6月1日加班费用 35000元(证据在公司出勤记录上)。
2.要求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
3.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 14500 元。
4.要求公司支付拖欠工资补偿8750 元。
5.要求公司补缴保险及承担受害人补缴保险的带纳金。
劳动仲裁说这些不合法怎么办 仲裁庭开庭公司没去人劳动仲裁要我拿加班的证据怎么办?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