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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用人单位不为劳动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起诉到法院,其认为行政色彩较浓,只判决用人单位补缴基本养老保险的时间段。到劳动检查部门,其又认为自己没有执行权,无法执行,怎么? 2、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个人补缴报告》,有个人补缴额、单位补缴额,我认为个人补缴额应由单位承担。请问我有道理吗?有什么政策依据? 3、非全日制劳动文件规定,允许劳动者兼职,也规定第二用人单位必须参加社会保险,但社会保险机构只允许劳动者建立一个个人帐户。是否可研究尽快出台允许劳动者建立两个个人帐户,并在两个用人单位之间保密,避免相互推卸责任,且必须要有溯及力。 谢谢

其它综合
2010-08-12 07:0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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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