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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在2010年4月13日进入**有限公司工作,在2010年7月28日提出请辞。在该公司面试时候,经理对我说试用期为3个月,试用期薪金为每月RMB1500,转正后就买社保。但是,在快到试用期的时候老板就跟我说要升我薪水,从7月份开始薪金为每月RMB1800。可是,当我在7月28日提出请辞的时候,老板就顿时翻脸,说我要按照规定提前一个月向他提出辞职,并且他说升我工资的时候就当作是转正了。可是,该公司并未和我签订任何相关的劳动合同,而且当他说升我工资的时候,也没有明确跟我说明“我已过试用期,已转为正式员工”!可是就如他所说,升了工资就当是转正了,他也没有帮我买社保!    在2010年7月28日提出辞职后,我于2010年7月30日离开公司。但是,到了8月10日(该公司每月10日出粮),我未收到任何的的劳动所得。   我要如何才能拿回该有的血汗钱啊?! 另外,如果我想申请劳动仲裁,应当在哪个区申请啊?我住在黄埔区,但是工作地点是在天河区。

其它综合
2010-08-12 16:3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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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