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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跟李某2人双方的几个朋友都在同一间电子游戏机厅玩“老虎机”前后几个月一共输掉15万,每人平均输了1-2万!那间店里有条潜规则“回水”曾经有人输了5000块,老板回了500块!如果输了钱,主动跟老板说,他就会退回点给你,于是李某找来了王某要求一起跟老板“回水”,就这样王某和李某做了双方朋友代表跟老板谈,理由是:“前后几个月输了10多万,要求老板回水1万块。以后也不玩了,也没有下次”老板找来了中间人,中间人将1万块说成8000,双方都同意后,老板将8000块交给中间人,由中间人转交给王某和李某各人拿了4000,王某和李某拿钱后,再分给输了钱的朋友。 事后过了几天,王某个人以“借钱”理由向老板借钱,老板不愿意借,并报警,王某知道老板报警事情后,就跑到电子游戏厅将《价值2万块》的老虎机全部砸烂!,此事李某并未参与也不知情! 现在王某和李某都以“寻畔聚事”“敲砸勒索”刑事诉讼 请问王某和李某会构成刑事责任吗? 如果构成,会怎么判?? 谢谢

刑事案件
2010-08-11 09:1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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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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