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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出炉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规定: 特许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四)在中国境内拥有至少两家经营一年以上的直营店或者由其子公司、控股公司建立的直营店;    请教:这是必备条件吗?如果公司成立不足一年可否申请特许经营?有无相关法规支持? 先谢过好心人!

经济相关
2005-02-26 23:46:01
共有5位律师解答
  •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25号)第三条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特许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七条 特许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设立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二)拥有有权许可他人使用的商标、商号和经营模式等经营资源; (三)具备向被特许人提供长期经营指导和培训服务的能力; (四)在中国境内拥有至少两家经营一年以上的直营店或者由其子公司、控股公司建立的直营店; (五)需特许人提供货物供应的特许经营,特许人应当具有稳定的、能够保证品质的货物供应系统,并能提供相关的服务。  (六)具有良好信誉,无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欺诈活动的记录。 第三十八条规定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你说的当然是必备条件,不能违反!
  • 谢谢薛律师的解答,看来我还得好好再仔细看看部条文
  • 部委规章内容如属执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事项并在制定者的职权范围内的,应该是有效的,我们不用怀疑吧。
    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法规、规章对实施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行政许可;对行政许可条件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
    因此,规章对行政许可的具体条件可以做出规定,以不违反上位法的规定为限。
  • 是强制性规定.
  • 商务部的上述规定属于部门规章,不是行政法规,更不是法律。因此,“在中国境内拥有至少两家经营一年以上的直营店或者由其子公司、控股公司建立的直营店”的规定,并不能成为区分特许经营合同是否有效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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