哥哥结婚户口与父母分开,家有自建房面积517平米。(农村搬迁)
有几个问题不知是否违规操作:1。签订搬迁安置协议时,协议上说明,按照新津府发[2007]36号文件给予补助,而这个文件的内容是什么,当地政府并未公开,也没以附件形式发给搬迁户,也就是说只有政府的人才能看到内容。
2。签订协议时注明的自建房面积是380平米。搬迁办解释说剩下的面积是划分给了哥哥的。所以只剩380平米。
3。安置房现房2套,75平米和50平米。期房100平米。其中现房75平米是安置给哥哥一家的,其余弟弟、妈妈、爸爸共同居住。
4。开头所写乙方是父亲的名字,成员为一家人包含已独立成家的哥哥。协议末乙方签字为父亲和哥哥并按了手印。
5。获得搬迁赔偿款为全家人包含哥哥一家总共分的5万余元。已用来装修两套现房。期房是无法装修了。
请问:1。政府文件不公开合理吗?
2。自建房面积应为517平米,但只写380平米,搬迁办解释是否误导搬迁户?
3。我认为两个户头因单独签订搬迁安置协议才合适。而不是含混不清。对吗?
4。搬迁赔偿是否不合理?注:我们那算的是660元一平米。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