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您好,我想咨询如下事情。 在07年底时我公司给一家公司签了合同,装了两张卡。合同里当时注明了卡的型号,没有注明品牌。按行业规矩,该卡给保修一年(合同里并未注明保修期)。一年以后,给该公司声称该卡为水货,不是他们要求的品牌,并要求我公司多增加一年维保,此事就算了结(此事为口头协议,未签文字性的协议书)。现又过了一年,该公司又称此卡不行,又要求我公司换卡,说如果不换,将把我公司起诉。想请问如果打官司,我公司将如何应对?谢谢。

其它综合
2010-08-10 12:21:33
共有4位律师解答
  • 你好!
    根据我国合同法157条: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间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应当及时检验。合同法第158条: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你所说的即属于买方在合理期间未将不合约定的情况通知你方,应视为产品质量符合约定。
  • 具体要看双方的资料才能判断,可以电话咨询。
  • 具体要看合同如何约定,建议找律师咨询处理。
  • 都用了两年了,再提出异议,不会得到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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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