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我的一部车与一部摩托车对刮,主要事故责任在于我。
对方的受伤程度:头皮有受伤,因为伤口比较浅,小度缝合。病历卡上好象有写伤口长度4.5cm。没有住院,一个礼拜后去医院抽线,完好。
关于误工费,交警是说:判我们赔对方误工费30天*53元/天=1590元,另外看营养费什么的,我们要怎么出的。
在这里我想请问的是:(事故发生当天,对方还曾提出与司机私了,并骂司机的)。事故发生到我们去处理的当天也才第20天,对方的健康情况非常良好,根本不至于影响到对方现在的工作。而保险公司也说,如果对方没住院的话,医院又没写明要休息几天的,保险公司误工费是不能陪的,在这里我想请问下如果误工费要出的话,那交警他说我要陪对方30天的误工费是否合理,因为对方的确很健康的站在我们面前。(交警说他的依据是:叫一本交通事故处理的什么书,还翻给我们看是第379面的,里面说头皮伤口小于等于6cm,或合小于等于8cm的,里面规定是30天的)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