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情况是这样,在一个公司5.17日入职,6.18日离开!公司工资的计算方式是每月的21到下月20日,每月5号左右发工资,由于公司说超过15日入职的,就和下个月一起算,也就是我的工资应七月份5日左右发,5.17-5.20总共工作四天,而5.21-6.18应为一个月(19,20号为双修),考勤结算也是说工作24天,另外还有端午一天有薪假,共计25天,但财务却说5.17号-6.18总共为1个月零两天,也就只给我发了1个月零2天的工资,按照他的逻辑,我19,20号也应该上满才算一个月(实际上人资也是说是按照工作日的)相当于少了2天的工资,请问各位专家,我要怎样才能要回这两天的几百块工资?谢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