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我简言,我母亲要做手术,第一次先去医院的门诊看了看,
门诊给开了些药,说手术不大直接住院即可。
于是几天后去住院处,其间吃了门诊给开的药(门诊说是术前软化血管的药,对做手术有好处)
好不容易住进了院,马上要做了,例行检查中,发现肝功不合格。
于是不让做手术,又出了院,还被定为肝炎。
后发现,是门诊给开的药的副作用导致了肝功能变化(药的说明书上写着呢有影响肝功的副作用)
此时导致延误了手术时间,和其他一些损失,我想通过法律解决,
不知您认为是否可行,应该怎么操作。
谢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