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2009年(大概是3月)入职现公司保安部保安一职,再此期间一直表现优异。于2009年8月因家中有事特向公司提出离职。于2009年11月25日再次入职本公司在此期间公司。合同签订每月休假6天,当时由于部门人员不够,每月最多休假2天甚至一天都没有也没有发任何加班费和其他补偿的费用一直到2010年6月初,因本人一时糊涂违反部门规章制度。因本人因报名参加深职校的培训特向公司提出从7月19号开始休假到7月31。部门经理也同意了。后来公司让我从2010年7月1日开始把我所有的积假都休完,期间假期一共是38天,但是本人不同意。所以和公司产生分歧。
备注:国家法定假日也照常上班,不给法定假日工资以法定假日一天给三天假日以补偿,但是合同上面说
2010年春节本部门就3个人上班,都没有安排我们休息和补偿的加班工资和法定三薪和双薪
本人这里有部门上班、休息排班表复印件一份和当时的劳动合同一份。
如果像我这样的能够找公司进行赔偿吗?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