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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贺州某公司的一名员工,在1992年由公司招收为国家合同工,至今一直在公司工作。但公司在01年改制时,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把我由国家合同工转为公司合同工。同时把我的养老保险由职工保险转为个体保险。从01年至08年一直为我买个体保险,08年4月后,甚至连个体保险都不为买了。而公司改制后,还和我签了从2001至2004年的劳动合同,之后,由于双方疏忽,没有续签。我发现这种情况后,在和公司协商未果的情况下,提出劳动仲裁,劳动仲裁最终裁决要公司为我补交社会保险,由断缴之日补起,并补签2004至2012年的劳动合同。其他保险都补交了,但最后公司拒不补交我的养老保险,也不办理重新招回职工的手续。我不得已,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说:我只能帮你从公司划出补交的养老保险金额交到保险所。保险所则说:公司不填人员增减表,也不盖公章是交不进的。而法院说:我们无权强制公司填人员增减表,盖章。请问:公司如此以权压人,目无法律,我要维护自己的权益,该到什么部门解决这个问题?

其它综合
2010-08-08 09:17:06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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