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 您好。我于2009年7月份硕士毕业后,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在此合同之外,还签订了《补充协议》。这个协议中有2条: 4. 甲方在北京地区出资招收/聘请乙方的费用为5万元人民币。费用包括招聘成本、广告成本、办理手续费用、培训费用(在实习期间和劳动合同期限内发生的培训费用)及其他费用。 5. 劳动合同约定的合同期限未满,乙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或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有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应向甲方支付第4条中的费用。支付标准为依据员工已工作的期限逐年递减,即:不满一年的支付5万,满一年不满两年的支付4万,满两年不满三年的支付2万。 我的问题是:我现在工作已满一年,需要离职。那么这个补充协议中提到的费用是否是合法的呢? 谢谢您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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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如果公司实际已经对你进行培训且支付相关费用,你应赔偿。但这并不是公司说了多少钱就是多少钱,他们必须举证证明确实花费了这么多的钱。你可在辞职前三十日递交辞职报告即可。如有进一步需要可致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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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其中的培训费是应该支付的,支付的数额不得超出实际支出费用,其他的费用不得要求你支付;关于违约费用支付的约定违法,您不应该支付除上述费用以外的其他任何费用。可以协商解决,不成申请劳动仲裁。如果需要帮助可以来电详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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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如果公司实际已经对你进行培训且支付相关费用,你应当按年递减赔偿公司培训费用。
其他费用公司要求你赔偿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你可以坚决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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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赔偿的约定部分有效,单位是否提供了专项技术培训?所述案情不清,需要了解更多详情才能准确判断,非三言两语可以说清。如需帮助,可直接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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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公司的做法是不合法的,可以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通过仲裁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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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培训部分的约定有效,如公司确已进行专项培训,你应按约定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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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