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我现在遇到一个比较棘手的问题想请您帮忙解答下。
我和前夫去年9月份法院调解离婚,婚后共同贷款买的一套房子判给我,我给他11万元钱,剩余贷款我独自偿还。钱我已经在今年6月份在父母的资助下交到了法院。在办理房产证的时候,房地产交易中心说需要当事办理贷款业务的银行把房屋抵押贷款的权证改为我自己的名字(当时办理的共有,主贷是我的名字,对方是参贷)请问:
这种情况,
1、有法院的离婚调解书,是否还必须对方本人在贷款抵押权证更改资料上签字?
2、如果对方就是不配合签字,这个抵押贷款权证如何改?我个人认为可以凭法院离婚调解书更改,对否?
谢谢您百忙之中的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