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购买南汇的一套二手房。7月17日本人与中介签订了居间协议并付五万定金。7月19日卖方与中介签订居间协议(当时本人不在场)。本人的首付款需要在一个月内才能拿到(事先已告知中介,在居间协议中也提到),由于卖家急需钱用,中介在居间协议的附加条款中自己增加约定‘买房在8月2日之前签买卖合同并补足首付款’(中介没有告知本人将此写入居间协议中,而且本人没有明确给中介保证8月2日能拿到首付款)。另外即没有规定违约金额,也没有告知逾期的后果。目前,卖房要本人支付违约金(卖房要总房价的0.5%)。请问律师,我该怎么办?十分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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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协议不是你同意的,未经你的允许,你有权不履行,不需要支付违约金。
建议来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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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未经协商的行为不能视为合同违约行为。因此违约金是不成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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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与对方签订的协议是他们之间的事情,鉴于你和中介之间没有这样的约定,你不用承担该约定的责任,具体建议把材料拿给律师,当面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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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方与中介之间的协议由于你没有签字,对你不生效力,中介答应人家的由中介承担责任。既然对你不生效力,当然不存在违约金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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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自己签订的那份居间协议,你手头有原件?如果有的话,卖方与中介签订的居间协议对你并未生效,定金完全可以要回,也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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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