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几个同事一起于2009年二月进入一家公司,进公司一年多也没有签劳务合同和交纳社会保障金 直到2010年3月才正式签了2010年的合同但当时也没有交社保 到近期公司突然通知我们要交社保并且要一次性补交2010年1月至8月份社保中的个人部分。在此期间公司分别要求我们写下2009年和2010年个人自愿要求公司不予为个人交纳社会保障金的书面申请 我想知道这个申请是否有效 能否作为公司不给我们签合同的理由。我们这种情况是否属于无限期劳动合同,如果现在提出离职能否要求公司给予双倍工资的补偿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