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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31号晚上7点,我在岚山这边多岛海,海水浴场玩,把一部6月7号买的手机一部价值1500元 和现金640元,寄存在海水浴场边上的冲凉间内,然后8点左右去拿东西,手机和钱不见啦,当时我们是交了5元现金,他们给了一把锁一把钥匙,然后把东西存在里面啦!发现没有后,我们又用他们给我们的那把钥匙打开了另一把锁,而且他们没有营业执照,并且冲澡间内没有灯,东西丢失后我们报案,警察说是民事纠纷,让我们第二天去公安局做笔录,那冲澡间老板也去的,当时是说过7,8天手机定位找不到就协商赔偿,我们同意啦,然后那冲澡间老板找了局长,我们现在再问,公安局的人说案子,已经移交到刑警队让我们去刑警队找管事的问,这不是推卸责任吗?我们现在应该怎么办?

保险纠纷
2010-08-07 08:2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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