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公自1997年就已经医学定为精神分裂证,我们在2001年才结婚的,在结婚前,我知他经常食药,我问他食的是什么药,他告诉我,是感冒药,这样,我们的婚姻,属不属于无效的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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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向法院起诉,主张婚姻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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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难认定为无效,可以正常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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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未治俞的,精神分裂症属于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所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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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婚后没未治愈的,所以你可以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认业婚姻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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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离婚为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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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