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各位律师你们好: 我是山东烟台的,我母亲于2010年6月16日傍晚被对方(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殴打,经县级法医鉴定为左颌贯通,构成轻伤,法院开庭后,被告对轻伤鉴定持异议,要求到省厅重新鉴定。请问:不经过烟台市地级鉴定机构鉴定,直接到省厅鉴定是否合法?法院会支持吗?事发已经快两个月了,母亲的已经伤口基本愈合,如果重新鉴定的话,是依据事发当时的医院病历还是县级法医的鉴定报告(当时有法医拍的伤情照片)?如果要到省厅去鉴定,我母亲本人必须要去吗?另外咨询一下,对方能否被判刑?会不会缓刑呢?谢谢,恳请回答!

损害赔偿
2010-08-10 16:51:53
共有3位律师解答
  • 您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此外,第二十八条规定:“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除上述情形外,法院通常不会支持对方请求。
    至于对方是否会被判刑、是否缓刑的问题,需要结合具体案情以及悔罪表现等多方面因素来予以确定。不过,被告人未满18周岁属于减轻量刑的法定条件。
  • 最好申请法院鉴定,鉴定一般要本人在场。至于对方会不会被判刑法院要根据你母亲的伤势情况和对方的目的和悔改情形等确定
  • 轻伤鉴定不知在侦查阶段对方是否提出。。。。。
    看下程序上对方是否已不能重新要求。。。。。
    如重鉴,肯定要作活体检查。。。。
    对方是否判刑,要看伤情结果等。。。。
    你方可提出附带诉讼索赔。。。。。
    具体可委托律师介入代理维权。。。。。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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