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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一个当店长的朋友的介绍之下在一家私营便利店工作,从5月28号开始一直做到7月9号(其中5月份的工资已在6月15号结算完:6月份的未结).事情发生在7月9号下午5点15分左右,因为当时店长与老板在店面发生口角,而我正在整理仓库,后来老板说了一句你们明天不用来上班了,工资方面7月15号再结算给我们,然后我们2个人就一起换衣服,拿走属于自己的物品走了,当我们走的时候老板一句话也没有说,直到7月15号,我们过去店里要工资时,老板却不在深圳,说是8月5号才能回来,回来的时候再给我们电话,直到8月3号,回来了之后老板却说7月9号那天他没有把我给辞了,是我自己离职的,工资只能给我一半.但是当时我走的时候他没有说过一个字挽留我,第二天他也没有给电话我叫我去上班.那责任该怎么分担呢? 一.当初在该店里打工时对方没有给我任何的劳工合同签署 二.事情是发生在7月份的,6月份的工资他说也只能给一半,那我6月份的工资我是否应该拿全额呢?

劳动纠纷
2010-08-06 10:38:49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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