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出示了有一份家庭会议纪要,是在2007年3月,分割姊妹4个人其中的老大(被执行人)的房产,每个人占4分之一,称是4人共同出资的,只有各自的指纹,没有各自的签字,日期是电脑打印上的,内容也是打印的,我不认可,因为产权人是老大的,(被执行人),现在他们姊妹3个凭这个起诉我,(申请执行人)和他们的老大(被执行人)(其目的是在稀释债务,干扰执行),还没有开庭,我在准备阶段,我想问,指纹有效吗,法律是怎么要求在签订协议时应该签字,还是不签字,光盖个指纹,况且不能证明是其当事人的指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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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产权是老大的,不用管指纹的事情,免得掉的思维误区。
他们起诉对执行没有实质性的影响,不用担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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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属于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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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产权在谁名下,就应当属于谁的财产,她们的分割只对自己有约束,等执行完了由被执行人也就是你说的老大对其他人予以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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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规定签字或盖章是合同生效的前提,但没有明确指纹能否作为签字的生效条件,但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如果该指纹确属本人指纹,其效力应当是肯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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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