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07年10月购买180平米的房产一套,当时买卖双方协商一致,我与卖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了房产价格,并且过户费由我负担,因为当时手头紧,过户也需要很大一笔开支,所以当时未及时过户,卖方将房产证交付与我,我也按约定付清了全部的房款,并且双方一起将买卖合同在公证处做了公证,房子交付给我,我装修好房子入住至今。我一直在外地做生意,很少回去,房子一直是老婆和孩子在居住,最近听说,卖房给我的那人出事了,因债务纠纷,我才想起我的房产证上还是他的名字,别人起诉要债会不会因为我没有过户而查封我的房子?我们签的房屋买卖合同和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有效吗?我怎样才能维护自己的权益?请求律师帮助,谢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