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与公司签订固定合同两年(2002年12月31至2004年12月31日),2004年12月31日合同到期后一直到这一公司上班,但一直未签订合同,直到2008年新的劳动法出台,公司又与其签订固定合同两年(2008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这一情况可以要求公司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
我的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