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96年拆迁后就地安置,买了一套拆一还一的房子办了房产证,当时没有规定一定要办土地使用证,所以我们就没有办。2009年,要另外买一套新房子,是办理贷款买的,需用房屋抵押,因为没有土地使用证,所以去领取土地使用证。发现土地使用证上的“使用权类型”一栏写的是:划拨。
请问:我是以拆迁户的名义买的房子,为什么土地使用证上使用权类型是“划拨”?现在市政府下达通知,凡是2000年之前购买“划拨”的房屋的屋主,需在2010年年底前去办理土地使用证,性质:出让,同时让我们交一笔钱。
这笔钱应该是我们出的还是开发商在当时拆迁时就应该为我们出的?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