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跟单位于2000年7月15日签订劳动合同,三年一签,分别于2000年与2003年签,第三次签订时间为2007年12月31日到2010年12月31日, 目前我合同没到期,我到别的单位工作,2010年6月,原单位发文到我家中,找借口让我回单位移交资料,若没在6月18日之前回单位,就按自动离职处理,最近又叫我写辞职报告,请问:
1、我是否应该写辞职报告?
2、按劳动法,我连续签了三次,是否可按无固定式合同处理?
3、自动离职和我写辞职报告的区别?
4、单位是否应补偿我?
等你的答复,谢谢,急盼!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