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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是成年男子,乙是初二女学生(出事时未满15岁)。乙在家人务工的公司过暑假,甲比乙后到该公司,诱骗乙到其他地方进厂,实是欲诱骗乙去从事色情活动。乙在公司门卫不开门让她单独外出(乙家人向门卫打过招呼)的情况下跳墙出走(甲在外面接应),导致脚趾、腿骨、腰椎骨多处骨折,而甲将乙带至另外一个城市后见其疼痛难忍、无法行走而不能为其所用时于第二天让其自行离开,期间未带乙看医生和买药。乙到该城市的亲戚处才由亲戚带去看医生。请问这种情况甲该承担什么责任,能判甲的刑吗?如果能判的话最低可以判多久。乙方该怎么办呢?需要什么证据呢?急盼解难,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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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8-05 10:5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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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