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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09年购买一批设备,质保金为货款10%,交货后1年支付。产品购买至今一年,由于企业在搬迁过程中,一直搁置设备未使用,至今一年时间已经过了,我公司才开始使用此设备,在运行过程中发现有产品质量问题。于是我公司以质量有问题未支付质保金,现在对方诉讼之法院要求我公司偿还质保金。诉讼理由为产品已过质保期要求支付。我公司如何应对?如果必须支付质保金,是否我公司还可以要求损害赔偿。

合同纠纷
2010-08-05 10:18:23
共有2位律师解答
  • 根据合同法的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两年的规定。
    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前两款规定的通知时间的限制。

    个人认为你方未在质保期内通知,视为产品合格,至于有无使用再所不问。应当返还对方质保金。
  • 根据合同约定内容明确。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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