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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与现在的妻子于1997年因工作关系相识进而同居.同居不久即发现其脾气暴躁,其同时与令一有妇之夫通奸,当时因为年轻,同时希望其能够在本人真情下感化,所以一直维持关系,其间,两人经常争吵,打架,但是想到本人与其已有亲密关系,断绝关系怕遭其报复,于是在2000年春节在老家与其摆酒宴客,但尚未上婚姻登记机关登记注册结婚.在双方父母的不断催促下,我们于2001年7月正式登记结婚.由于婚前感情基础薄弱,婚后,更是矛盾不断,两人经常吵架,打架,成为家庭便饭.于是在2002年1月我们远往南方打工,由于感情已经破裂,加上工作的不稳定,本人与其于2002年9月底分居,间中少有接触(2004年4月起已经彻底断绝团聚).目前,其以已经交往了新的男友,需要结婚为由,提出与我离婚,我有以下情况询问,请予以解答: 1、我于2001年5月单独出钱购买的房屋,(房产公司收据日期是2001年5月开,房产证日期为2001年8月、土地证为2003年12月)是属于夫妻共有财产,还是我的婚前自有财产? 2、正式登记前以及正式结婚后互相给予的钱财,属于相互赠与,离婚时可不可以予以追索?! 3、在本人尚未与其解除婚姻关系之时,其与他人同居,本人是否上诉其重婚,并要求其予以赔偿? 4、因其次次与本人电话联系时,每次都是如泼妇骂街收场,本人不厌其烦,现在不愿接其电话,故其打电话给本人父母,威胁说如果本人不答应她提出的条件,她将带人让本人生不如死、要我好看,请问,本人是否可以报警取得帮助?! 谢谢!

婚姻家庭
2008-03-28 19:0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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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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