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天上不会掉下馅饼!我急需资金,一朋友说有如下好事,我怕中召,请老师代为释疑:
朋友说让我去香港成立一家A公司,香港的B公司到银行开出以A公司为受益人的200万美元备用信用证,接下来:
1、A公司向B公司支付开证3%计万美元,为保障A无风险,B同时开出6万美元的支票给A做保证,如果在约定的时间内B没有为A开出备用信用证,刚A可到银行提回自己的6万美元。
2、B交20%的保证金(40万美元)给开证银行,A在得到备用信用证后将该款项支付给B。
3、A交17%的贴现(34万美元)给付款行。
4、余下126万美元由A公司以投资合作的方式与国内公司成立合资公司进入国内,资金进入后B公司拿走35%计44.1万美元,A公司剩下81.9万美元,该款项不用归还。
请教各位,天下不可能有如此好事,但我弄不清陷井在哪,向各位请教了,谢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