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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2010年年初在陕西省咸阳市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一辆出租车撞断了我的两颗门牙,经过交警队的认定,肇事方负全责,我没有任何责任。医院方面已经于2010年3月为我进行了全瓷镶牙,不是种植牙,花费约一万两千元。现在我们需要提请法院为我们追回后续治疗费用,法院要求我们向医院索取诊断证明,明确注明假牙更换周期和每次更换的费用。但是我的主治医生第一次同意开具诊断证明,只是写出九年后需要进行检查和更换。我们不知道是否必须要求注明更换周期及每次需要的费用数额。 具体问题如下: 1. 医生是否有义务开具诊断证明?哪条法律规定他们的义务?《执业医师法》第三章第二十三条中可以吗? 2. 诊断证明的内容项目是否有明确的格式要求?是否必须注明更换牙齿的频率和费用? 3. 我们看到网上说开诊断证明的话需要相关执法部门开具介绍信,我想问一下具体开具介绍信的部门是什么?该部门是否有义务开介绍信?我们必须开介绍信才能去医院开诊断证明吗? 4. 如果医生拒绝开诊断证明,我们可以起诉他吗?如果我们不想起诉,还有其他方法吗?因为毕竟和医院相比,我们是弱势群体。 非常感谢!!!

交通事故
2010-08-04 16: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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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