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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2月,我们在网上认识,结果他强烈追求我,2009年3月,我们在一起了,2009年5月我为他做了人流,医药费共4000多块钱。 2009年6月,他突然找出一个理由,说他忘不了过去,坚决要与我分手,但我不甘心,然后他告诉我,他离过一次婚,我难过了很久,但还是接受了离开。 2009年7月,他又回来找我,说想通了,并发誓这一辈子一定和我生活到老,年底就和我一起回家见父母,并办理结婚手续,本来我还没有从失恋中走过来,因此,又同意再次和他在一起,直到2010年4月,我们一直很好,2009年年底他还买了戒指给我,但他找出了各种理由没有回我家,更没有和我结婚。 2009年4月的某一天,他出差回来,我看到他手机有女人的暧昧信息,结果一了解,原来他于2008年年底就已经同安徽一个女人再婚过了。我们交往期间,他借了我不少钱,并有1万元的借条,平时他经常会缺钱花,都是从我这里拿。所以,我现在想以法律的名义,保护我的合法权益,我应该怎么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应有的精神损失?

损害赔偿
2012-01-07 20:1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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