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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 我2008年3月到2010年期间在学校工作,可2009年9月学校才开始与我签合同(合同期限是2009年9月--2010年7月2日终止),可2008年3月——2009年9月期间是没签合同的也没买任何保险而且寒暑假也未发生活费用,请问我签了2009年9月——2010年7月2日这份合同后我现在还能要求学校按照劳动法第82条规定支付我2倍工资的差额吗?谢谢! 问题补充:如果单位不同意补偿我该怎么办呢?希望能得到详细的回答,谢谢!

合同纠纷
2010-08-03 18:05:32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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