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捡了一位女士的戒指,女士找上门给我看了监控录像,要我返还她的戒指。可是,我捡了戒指之后,本想还给失主,但是我看了看,那枚戒指跟地摊上的仿真戒指很像,逼真程度高,可明显粗糙。所以我估计是戒指主人有意扔掉不要的,所以我也就扔了。可是女士听我说到扔了的时候,就要我赔钱,还拿出了单据,说要我赔四万六。我不同意。于是女士便向法院提出了告诉,一审支持了女士的赔偿要求。我不服,于是提出二审,可二审维持原判。
我不明白了。我承认我是没有尽到保管的义务,造成了女士的遗失物的毁损,但是并没有证据支持我捡到的就是那枚价值四万六的钻戒啊?怎么就能判我赔偿四万六呢?
好吧。就算我捡到的是那枚价值四万六的钻戒,女士,作为戒指的主人就没有一点过错吗?四万六,这枚钻戒的价值就该我完全承担?
我想请问律师,法院这样的判决是不是有失误?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