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在齐齐哈尔**医院生的孩子荟阴劣伤,2010年7月27日在公安医院进行的荟阴修补,28号下午我取下沙布一看下面刀口有个又红又肿的苞,我给医院打电话她说正常,30号我去医院帮我处理一下,说要么你回家养要么我从给你做,30号下午我又去了一院检查说切口感染,31号公安医院又为我免费的做了第二手术,这算不算是医生的失误造成我第二次手术,我是否能为我二次手术跟医院讨回公道?而且我做的是荟阴修补,她处置的方法是阴道紧缩术,这是一个手术吗?还是医生的失误吗?像我这种情况是否要求医院赔偿我后期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营养费、和精神损害偿呢?医院应不应该赔偿我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