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在商场里租赁的摊位,因为摊位过大,于是和另外一个人平摊摊位,一人一半,当时协议书写的是2007年到2008年。现在2010年8月商场需要拆迁,商场给予摊位赔偿,本人需要把赔偿的费用分一半给另外一方么?虽然协议书是2007到2008,但是另一方还和我一起租赁摊位,但并没有续签协议书。跟商场的合同也是本人一个人的名字。
我需要把赔偿的费用分一半给另一方么?
协议书如下:
甲方:---
乙方:---
甲方同意将**家具城13号摊位137平方的一半转让给乙方作为经营餐桌使用。
经营时间2007年3月18日--2008年3月17日为止跟合同同步。甲方中途不得以其他理由提出**家具城租赁合同以外的任何条件。否则,甲方承担乙方从进场至出场的所有费用。
甲方:****
乙方:****
2007年3月28日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