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签房屋买卖合同前,与中介确认房产上是否有户口,中介短信告之:已查过,房产上的确没有户口。合同签完后,去派出所查出有户口。这算不算中介提供虚假信息。
二、在办理贷款过程中,转按揭手续费,中介短信告之:与担保中心确认是贷款额的千分之七。我们自己去交时,担保中心却告诉我们是千分之六。这算不算是中介想赚取差价?
三、中介在买卖双方办理手续期间,经常是没说清楚,导致很多麻烦,我问中介原因,中介电话说,手里接了不止我这一个单子,很忙,有些事情难免忘记,让我自己到担保中心问,我已与他短信确认。这算不算没有认真履行居间服务。
以上几点,是否可追究其法律责任?采用哪种方式,还需要哪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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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事项是证明了中介没有尽到告知义务,提供了虚假信息,没有尽到中介应尽的义务,构成违约,你可以减少中介费。协商不成,可以通过诉讼解决。
短信很难成为直接证据,建议通过其他方式补全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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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居间人的主要义务就是促成买卖双方的交易。至于其他如告知手续等义务,如果合同中有约定,应属于其他合同关系(比如委托合同关系、咨询服务合同关系)。 您现在认为中介未妥善履行此类其他合同义务,构成违约,应可以诉请法院酌情减少中介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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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间合同中居间人的主要义务是促成合同,主要的权利是收居间费。现主要义务已履行完毕,则居间费应该支付。居间过程中有瘕疵,但居间目的实现的,居间费应该支付,但造成损失的应该赔偿。赔偿的多少,要看损失的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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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