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四月十二号来这家新公司的,之前和公司领导口头协议是没有试用期的。但是奇怪的是我进来工作了三个多月公司依然没有跟我签订劳动合同,直到7月28号公司才和我签订下来劳动合同,但是7月30号主管 和人事就通知我做到月底,明天就不用来上班了,说这个月的工资结给我。由于事出突然,我毫无准备。就在他们的诱导下签了字,但是公司给我们的却不是离职书而是辞职书。事后吃完午饭我就在网上查相关劳动法,知道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是要对员工进行经济补偿的,并且公司没有提前一个月通知我,还应支付一个月的代通知金。知道这些我就立即对人事提出补偿要求,但是人事说已经太晚了。但前后也就两个小时的事情。人事还说我们即使申请劳动仲裁也没用,因为他们手上有我们之前签的字做证据。但是我心里真的是很不服气。因为自己完全陷入了公司设计的一个圈套,请问这样我还能申请赔偿吗?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