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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我物业服务处组织三人制篮球赛,社区退休职工也可自由组队参加,并明确有心脏病、高血压史的人不能参加。在今年7月29日晚的一场比赛中,已退休职工郭某(62岁)仅上场2分钟,在无任何磕碰的情况下倒地,急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医院的死亡结论为心源性猝死。现在家属要求比赛组织单位——物业服务处赔偿。请问该不该赔偿?理由是什么?国家法规对这类死亡就赔偿问题有什么规定?

损害赔偿
2010-08-02 15:4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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