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我物业服务处组织三人制篮球赛,社区退休职工也可自由组队参加,并明确有心脏病、高血压史的人不能参加。在今年7月29日晚的一场比赛中,已退休职工郭某(62岁)仅上场2分钟,在无任何磕碰的情况下倒地,急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医院的死亡结论为心源性猝死。现在家属要求比赛组织单位——物业服务处赔偿。请问该不该赔偿?理由是什么?国家法规对这类死亡就赔偿问题有什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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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情况我个人认为双方都负有一定责任,可以协商解决问题,如协商不成,可以由法院确定责任归属,按照责任认定比例承担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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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起案件中,要看物业服务处是否尽到注意义务,如果没有尽到注意义务,是要承担责任的,如果是尽到了注意义务,则不用承担责任.在此案中,物业处可做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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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