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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加班至晚上九点半,骑小型电动车回家时,遇到加班同事回家.搭乘我电动车回家。我逆向行驶在非机动车道上,离公司200米处,乘客被一块倒下的广告牌刮伤,造成右臂开放性骨折。交警认定我负全责,广告牌、乘客无责。请问这合理吗?广告牌所有人应付多少责任?我该承担多少责任?乘坐的人是否也有责任?如果有,应多少?为什么不是机动车就不能认定为工伤?众所周知,外来务工人员有谁会买汽车上下班?这样工伤认定标准是否起到保护工人目的?是否不平等?我们公司是否也要承担相应责任?

交通事故
2010-08-05 11:2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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