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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  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所以好多律师说,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的话,经济补偿的年限只从08年开始算,因为08年之前没有不续签合同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所以法不能约束以前的事。 但是除了不续签之外,还有两条规定:(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这两条也是以前劳动法里面没有的,为什么有的律师就说这个经济补偿的年限08年之前的也可以算在内了呢?这两条怎么就可以算到以前了呢? 我的合同是从05年签到现在的,现在公司面临倒闭,我想知道我的年限到底从哪年算。 有没有人能给我个靠谱的权威的解释!!!!

劳动纠纷
2010-08-01 10:04:33
共有5位律师解答
  • 从08年1月日劳动合同法实施之日起算
    这一点没有什么疑问
  • 要看案件具体情况判断。
  • 仲裁专业,建议您委托律师协助计算。如需帮助,可直接来电。
  • 05年开始。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2008年前部分,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2008年后部分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2008年前部分,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2008年后部分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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