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我现在所在的大队,答应我们这些外地人,建一栋大棚,给我们补贴5000元,并给我们签定30年的无偿使用合同。由于补贴钱迟迟不到位,我们把老家的房子卖了,在此盖起了房子建起了大棚,就这样种着,合同也没给签,钱也没给。09年我们找大队要说法,这期间领导换了,给我们的说法是,合同可以签,但每平米收2角钱,并从98年就收,我们觉得不合理,请问一下律师,1.大队向我们要钱合不合理。2.我们能不能要求大队,给我们签定无偿使用合同,从什么时候算起,如若不给我们签,应该走什么样的法律程序,才能给我们签。
补充:答应我们建大棚的前任领导,现在还在大队任职,并答应我们可以为我们做证,这样的话,我们走法律程序能有多大的胜算,不花钱签下合同。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