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朋友于2005年11月17日向信用社借款30000元,借款期限为一年,担保人为三人,2006年11月17日该笔借款到期后借款人没有履行还款义务,截止1010年5月30日(4年后)借款人拖欠本金30000元,利息26880元,共计56880元,信用社工作人员因找不到借款人找担保人催款并在催款通知单上签了字,共两次,这时才发现,借款人在借此笔借款之前,向信用社借过30000元的贷款而且至今还未还,信用社在我们作担保人时没有告知借款人以前的没有还的贷款,而且没有还借款的前提下还给借款人放了30000元的贷款现在信用社起诉至法院要求三个担保人偿还本金及利息共计5688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下个月法院就要开庭并且要冻结三担保人的工资账户了, 问:担保人到时怎样应诉,而且信用社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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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要具体看你们的担保协议而定。照你说的这些情况来看,你们难免要承担担保人的责任。建议你们带着所有资料当面咨询一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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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要看你们之间的担保协议而定。照你现在所描述的情况来看,你们难免要承担担保人的责任。建议带齐资料找律师面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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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三万元都过了诉讼时效,不被法律保护,应由信用社自己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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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