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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河北人,我丈夫是北京人,我跟我丈夫07年开始同居,09年9月办理的结婚证,男方在06年父母给其一次性付清买了一套房子,房产证上是我丈夫跟她母亲的名字。同居期间购买了部分家具,现在由于感情不和男方想离婚,不知道我们的共同财产如何界定,如何分财产,房产升值的价值是从同居开始算还是本办理结婚证时开始算,我能否分得房子由于升值的财产。房子时其父母一次性付清的可以界定为赠予夫妻双方吗?

婚姻家庭
2010-08-01 01: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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